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林良发,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构壮,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林良发与黄构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潮平法汫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黄构壮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构壮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构壮名下存款4030.86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黄构壮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尚欠94969.14元及利息未还、执行费未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构壮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旭 生
审判员 黄 建 平
审判员 郑 瑞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