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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84号

乔海军与潘有军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海军,潘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乔海军,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有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海军与潘有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有军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