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甲(2014)横民初字第019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甲偿还申请人白某某欠款2万元、利息39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甲负担。2015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某甲欠申请人白某某案款23900元,于2015年12月3日偿付10000元,下余139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执行费250元由担保人康晓东担保,于2015年1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果不能按时付清,由担保人康晓东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先南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谢加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