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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677号

白某某与白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甲(2014)横民初字第019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甲偿还申请人白某某欠款2万元、利息39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甲负担。2015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某甲欠申请人白某某案款23900元,于2015年12月3日偿付10000元,下余139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执行费250元由担保人康晓东担保,于2015年1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果不能按时付清,由担保人康晓东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先南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谢加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