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安,客户经理。被告平振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