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747-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春。被执行人魏志强。被执行人刘微,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长春与魏志强、刘微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