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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747-3号

刘长春与魏志强、刘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春,魏志强,刘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747-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春。被执行人魏志强。被执行人刘微,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长春与魏志强、刘微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