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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31号

申请人五环建材城被申请人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环建材城,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五环建材城,住所地,灵丘县振华街。经营者杜喜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新华街3区人,现住武灵镇沙咀村。被执行人宋君,男,50岁,汉族,现住灵丘县武灵镇黑龙河村平型关少儿艺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环建材城申请执行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君名下财产已查封,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五环建材城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宪成

审判员  曾爱民

审判员  刘靖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立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