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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09-2号

临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胡治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胡治海,临邑隆鑫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09-2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治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治海。被执行人临邑隆鑫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临邑县公证处(2015)临邑证经字第1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我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等地上附属物一宗,该公司土地无证,不宜处分,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公证处(2015)临邑证经字第17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