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09-2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治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治海。被执行人临邑隆鑫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临邑县公证处(2015)临邑证经字第1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我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等地上附属物一宗,该公司土地无证,不宜处分,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公证处(2015)临邑证经字第17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