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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99号

徐斌与田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斌,田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田永强,男,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斌诉田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办理车牌号为陕A823**、发动机号码为K12A-143590的白色北斗星车辆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未含逾期执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田永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