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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1568号

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与苏来聪、苏佃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苏来聪,苏佃洪,苏佃泉,苏佃亮,桑佃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568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号。代表人:孙华国,行长。被执行人苏来聪,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村民。被执行人苏佃洪,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村民。被执行人苏佃泉,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村民。被执行人苏佃亮,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村民。被执行人桑佃洪,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村民。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来聪、苏佃洪、苏佃泉、苏佃亮、桑佃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建桥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寿商初字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