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孙凤芹,女,1969年07月02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尹博千,男,1987年05月20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孙凤芹与被执行人尹博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突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博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博千履行了(2014)突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突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黄庆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