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4号

李凤敏与闫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敏,闫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敏

被执行人:闫颖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3)南民初字第168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颖账户存款619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