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敏
被执行人:闫颖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3)南民初字第168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颖账户存款619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