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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944号

郭春花与高顺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春花,高顺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花。被执行人高顺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春花与高顺禄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顺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顺禄的工资收入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