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花。被执行人高顺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春花与高顺禄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顺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顺禄的工资收入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