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执行人沈建德。被执行人王桂珍。被执行人张宝梅。被执行人冯庆良。被执行人杜超。被执行人刘彩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沈建德、王桂珍、张宝梅、冯庆良、杜超、刘彩领金融借款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