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0536-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被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张德强。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张红、张德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百度搜索“”
李燕与张红、张德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0536-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被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张德强。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张红、张德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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