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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829-1号

吴金平与马耀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平,马耀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29-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平,被执行人马耀钢。申请执行人吴金平与被执行人马耀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0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