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07号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附11-5-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7722-3。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渝能晨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街364号E栋4-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189-8。法定代表人刘功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能晨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王童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