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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061号

原告陈志远诉被告韩利国、韩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志远,韩利国,韩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陈志远,男,汉族。被告韩利国,男,汉族。被告韩振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远与被告韩利国、韩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陈志远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