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陈志远,男,汉族。被告韩利国,男,汉族。被告韩振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远与被告韩利国、韩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陈志远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宗晓晓 微信公众号“”
原告陈志远诉被告韩利国、韩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陈志远,男,汉族。被告韩利国,男,汉族。被告韩振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远与被告韩利国、韩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陈志远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