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4211号

田秀香、肖海英、肖国军、肖吕氏与赵晓林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秀香,肖海英,肖国军,肖吕氏,赵晓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田秀香,女,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肖海英,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肖国军,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肖吕氏,女,汉族,1926年4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晓林,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秀香、肖海英、肖国军、肖吕氏与被执行人赵晓林(2015)黄执字第4211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李嘉强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