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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95-7号

苏年、梁心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年,梁心玉,林月娟,高耀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95-7号申请执行人苏年,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心玉,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月娟,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高耀灿,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林月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屋[房产证号:02××85]、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商铺[房产证号:02××03]以及梁心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商铺[房产证号:02××0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