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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589号

王天昕与许卫洋、、叶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天昕,许卫洋,叶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王天昕。

被告:许卫洋、

被告:叶学兵。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天昕诉被告许卫洋、叶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