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王天昕。
被告:许卫洋、
被告:叶学兵。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天昕诉被告许卫洋、叶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芳 关注公众号“”
王天昕与许卫洋、、叶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王天昕。
被告:许卫洋、
被告:叶学兵。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天昕诉被告许卫洋、叶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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