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781号

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裕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5427-X。

法定代表人:孙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南淝河路289号恒广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