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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385-1号

郑老国诉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老国,郑松辰,郑林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郑老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松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林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老国诉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该案进行再审,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新密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本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