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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225号

郝义忠与姜宝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义忠,姜宝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郝义忠。被执行人姜宝玲。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义忠与姜宝玲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