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郝义忠。被执行人姜宝玲。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义忠与姜宝玲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