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前进街1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295.5元,其余12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艳
人民陪审员 梁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孟 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王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