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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59号

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与美集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55100489-2。被执行人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3962-2。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福林

审判员  范 晋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