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孙卫坤。被申请人桑国周。
申请人孙卫坤诉被申请人桑国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工程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徐健自愿以其所有的潍城区向阳北路2198号华阳小区8号楼0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工程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案外人徐健的潍城区向阳北路2198号华阳小区8号楼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