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保字第142号

孙卫坤与桑国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卫坤,桑国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孙卫坤。被申请人桑国周。

申请人孙卫坤诉被申请人桑国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工程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徐健自愿以其所有的潍城区向阳北路2198号华阳小区8号楼0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工程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案外人徐健的潍城区向阳北路2198号华阳小区8号楼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