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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650号

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号新软创智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力孜,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2号楼(G区)***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电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新疆广电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裁定,驳回新疆广电公司的管辖异议。新疆广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锋线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锋线公司作为涉诉被侵权人,其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新疆广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新疆广电公司上诉称:新疆广电公司的服务器、计算机等终端设备都在乌鲁木齐,被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乌鲁木齐。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锋线公司提交了(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3234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新疆广电公司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锋线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新疆广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棉

代理

审判员  黄斯蓓

代理

审判员  李 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PAGE??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