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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905-1号

焦瑛与马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瑛,马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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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焦瑛,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马超,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超一案,执行标的2366640元,执行费2606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瑛申请执行马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张媛媛

代理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