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焦瑛,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马超,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超一案,执行标的2366640元,执行费2606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瑛申请执行马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张媛媛
代理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