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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91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曹聚增、刘金梅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曹聚增,刘金梅,董阴星,孙秀梅,刘宣心,王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9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曹聚增。被执行人刘金梅。被执行人董阴星。被执行人孙秀梅。被执行人刘宣心。被执行人王洪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曹聚增、刘金梅、董阴星、孙秀梅、刘宣心、王洪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69566.2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9566.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