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3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代表人张爱强,行长。被执行人伊永凯,农民。被执行人张立红,农民。被执行人薛玉锋,农民。被执行人文增花,农民。被执行人薛玉福,农民。被执行人伊西娥,农民。被执行人伊永坤,农民。被执行人郭臣香,农民。被执行人薛玉全,农民。被执行人苏京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执行人伊永凯、张立红、薛玉锋、文增花、薛玉福、伊西娥、伊永坤、郭臣香、薛玉全、苏京英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执行人伊永凯、张立红、薛玉锋、文增花、薛玉福、伊西娥、伊永坤、郭臣香、薛玉全、苏京英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