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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1号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龙、王志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龙,王志迁,张洪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晓亮,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志龙。

被执行人:王志迁。

被执行人:张洪达。本院在执行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