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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19号

唐银琳与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银琳,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唐银琳。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与灵秀路交汇处“埠上桃源”营销中心一楼001室。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银琳申请执行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自动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6726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的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松昌

审判员  张振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韦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