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1119号

杨义敏与金恩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义敏,金恩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19号

申请执行人:杨义敏,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金恩宏,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杨义敏诉金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边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