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原告林德生,男,汉族,1968年06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全昌春、刘文高,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一陈伟武,男,汉族,1966年02月12日出生,地址:惠州市。被告二陈惜珍,女,汉族,1967年04月03日出生,地址:惠州市。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静平,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生与被告陈伟武、陈惜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原告林德生负担。
审判员 徐秀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