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冯永春,男。被执行人潘文俊,男。被执行人龚秀珍,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冯永春与潘文俊、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潘文俊、龚秀珍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永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冯永春申请执行潘文俊、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永春的债权164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小云
审判员 龙小军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