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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00号

盛世与梁献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世,梁献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00号

申请执行人:盛世。

被执行人:梁献波。盛世申请执行梁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8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