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912号

刘健、王邦跃与定远县藕塘镇大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健,王邦跃,藕塘镇大梅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邦跃,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藕塘镇大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培智,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健、王邦跃与被执行人定远县藕塘镇大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广胜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