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杜广太,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中,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广太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广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杜广太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买霞霞尚有800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李敬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