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林,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宋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吴小林与被执行人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6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找到本人,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36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颜 斌
审判员 宋炳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小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