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34-1号申请执行人林绍辉。被执行人陈利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绍辉与被执行人陈利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利雄的房屋正在征收过程中,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绍辉发现被执行人陈利雄房屋征收后,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格烈
审判员 覃大树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