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凯旋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负责人王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大连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刘拓野。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孟祥久。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凯旋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大连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