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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异字第4号

李军粉、刘倩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粉,刘倩,赵亚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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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李军粉,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刘倩,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赵亚茹,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李军粉,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刘倩、赵亚茹与被执行人李军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军粉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军粉称,贵院依据(2015)深执字第90号裁定书对异议人的房产银行账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请求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5)深执字第90号裁定书,依法解封被冻结的账号及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5)深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刘倩、赵亚茹的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我院依法做出(2015)深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军粉位于石家庄市××大雅××小区××楼××单元××室的房产,且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让李军粉迁出房屋公告,未冻结其在银行的账号,

本院认为,李军粉所提(2015)深执字第90号裁定书是我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的对被执行人财产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依法进行的,所查封房产李军粉提出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抗本案的执行,本院执行措施并无违法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连合

审判员  郝连棣

审判员  张敬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艳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