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叶宏,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1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边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