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576-1号

汤箭敏与徐小花、季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箭敏,徐小花,季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76-1号

申请执行人:汤箭敏,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徐小花,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季晓明,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小花、季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汤箭敏8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0元,合计8201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季晓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蓝鼎中央城观澜园5#楼1单元7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