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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执字第633号

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李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李靖,张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633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靖、张杏东关于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靖、张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柯军

审判员 :丁明臣

审判员 : 陈 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金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