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633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靖、张杏东关于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靖、张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柯军
审判员 :丁明臣
审判员 : 陈 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金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