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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07号

赵燕红与芦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燕红,芦永林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赵燕红,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芦永林,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山饭店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燕红与被执行人芦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