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113-3号被拘留人施进才,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本院在执行孙学民申请执行施进才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进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施进才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
孙学民申请执行施进才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113-3号被拘留人施进才,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本院在执行孙学民申请执行施进才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进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施进才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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