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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151号

田中进与曲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中进,曲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田中进。委托代理人鲁炳红,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进与被告曲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中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