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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978号

张文庆与张志强、李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庆,张志强,李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7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庆。被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李猛。本院在执行张文庆与张志李猛借贷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64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房产现评估拍卖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