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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44号

谭祈权与重庆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贺吉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谭祈权,重庆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贺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44号原告谭祈权,男,生于1970年5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路焕新,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双燕,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675号2-1。法定代表人贺吉贵。被告贺吉贵,男,生于1967年12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祈权与被告重庆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贺吉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祈权撤回起诉。立案庭多次通告原告交纳诉讼费,但未交纳,故本案未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张志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小林 来自